关于全体教职工及时确认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发布:财务处
发布时间:201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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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体教职工及时确认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请全校教职工及时在手机客户端“个人所得税APP”进行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的确认工作。
个人所得税APP图标
附件:2020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操作流程
财务处
201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