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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
发布:财务处 发布时间:2019-01-02 动态浏览次数:75

各部门: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从201911日起,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将可以享受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详见附件1)。为了更好的为教职工办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我校将采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远程办税端的方式,由个人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教职工须通过下载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的APP“个人所得税”客户端填写个人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详见附件2、附件3、附件4),学校在20191月将根据教职工个人填写的信息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2.按照税法规定,新的个人所得税按照每月预扣,按年汇算清缴的方式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中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教职工,需在次年31日至630日之内,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其他5项专项附加扣除若未能及时申报,也可在次年31日至630自行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汇算清缴,不会影响教职工全年应纳税总额。

  3.教职工应当依法对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请大家认真填写专项附加信息,并按照相关规定留存资料以供税务机关核查。

4.因我校2019115日发放工资请大家务必于18日下班前通过APP客户端将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交报送

5.学校财务处和人事处将在2019年1月4日下午3点在2教101教室举办讲座,并现场咨询个税相关政策,请各部门派2-3人参加,也欢迎广大教职工前去咨询。

  

                                                       财务处 人事处

  201912日   

“个人所得税”APP下载二维码

附件1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附件2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填写样例说明.pdf

附件3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明细.xls

附件4: .archivetemp个税手机APP推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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