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预算管理办法
校政文〔2017〕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分析、监督与考核等。
第三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预算编制
第四条部门预算编制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五条学校各部门编制各部门的预算,汇总到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编制全校的整体预算。
第六条学校预算由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组成。
第七条预算收入指年度可支配经费,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第八条预算支出,按经济分类包括:工资支出、社会保障缴费、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培训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采暖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第三章预算执行
第九条部门预算在部门负责人领导下,由分管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执行。
第十条预算具有严格约束力,部门要按照批准的预算控制指标、开支范围及标准认真执行,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第十一条部门经费支出坚持项目负责制原则,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项目负责人只能在批准的预算支出范围、控制指标和审批权限内进行审批。对超出预算、无预算和审批手续不齐全的开支,财务人员不予办理。
第十二条各部门要提高预算执行力度,经费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序时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预算调整
第十三条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批准的部门预算具有强制性,不得随意变动。因上级政策调整或部门事业发展需要必须进行调整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五章决算分析
第十四条年终各部门应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并撰写决算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部门决算分析报告,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做到数据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第十六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财经法规和学校的相关制度,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进一步规范经济行为,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经济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七学校每年对学院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对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章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