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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师专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焦作师专财务处 发布时间:2018-04-18 动态浏览次数:22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制度

校政文〔201711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管理好学校固定资产,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二条 对于固定资产购置,要按照财政局、学校以及国资基建处有关要求,进行采购,做到公开透明,管理规范。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办法,对于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清查盘点、出租、转让及报废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手续,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校财务处设置资产总账及分类账。学校国资基建处要设置资产明细分类账,定期与校财务处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六条 学校资产处置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七条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2017年3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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