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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师专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发布:人员机构 发布时间:2011-03-09 动态浏览次数:9
焦作师专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我校的会计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①会计收入凭证。包括各种收据,汇来款项的各种单据等。
②会计支出凭证。包括各类开支“发票”,借出款项的借款单;支付劳务、补贴的单据;工资奖金发放表(单);基建、修缮工程决算表及发票;各类出差培训开支单据等。
③年度综合收支预算、市直部门预算的批复和上级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
④会计月报表、季报表、年度财务决算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⑤各类经济合同、协议书。
⑥各类会计账簿。
⑦各类财务文件。
2、我校会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校的重要档案之一。会计档案由财务处与学校档案室共同管理、监督与检查。
3、财务处、会计工作站每年办理会计业务所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财务处、会计工作站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并装订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再由财务处保管一年。期满后,编造清册移交校档案室保管。
4、档案室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整理的,应当会同财务处和经管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5、对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6、会计档案利用查找时,须经校财务部门或校领导同意,方可就地查询。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带出档案室,如有特殊需要必须带出档案室的,须经校财务部门或校领导文字批准,办理正式提档手续,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限期归还。
7、二级会计档案和经营性会计档案,根据会计档案保管的年限规定,分类装订封存后,按照校财务部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8、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分别为:
①会计凭证:15年
②会计账簿
⑴总账、分类账:15年(含登记簿)
⑵现金出纳账,银行存款账:25年
⑶固定资产明细账,长期保存,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后保管5年
③会计报表:
⑴月报表、季报表:5年
⑵年度决算表:永久。
④其他:
⑴会计移交清册:15年
⑵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销毁清册均25年
9、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报经上级有权批准销毁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有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处共同签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校级事业性财务档案销毁,由校领导批准;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室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建设期间带连续性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10、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室和财务处会同监察审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要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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